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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經營范圍更改的時候,應在變更公司經營范圍的決議或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但若變更的經營范圍是法律法規(guī)或決定規(guī)定的在登記前需要經過批準的,應先向國家有關部門辦理批準手續(xù)。
變更經營范圍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5、如果經營范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須經批準的項目,則應當在依法取得批準后,再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經營范圍的申請。
公司經營范圍變更流程:
1、申請:申請人到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員收到申請材料當場或者規(guī)定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辦理機關應在規(guī)定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于受理范圍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3、審查:辦理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4、決定:辦理機關負責人依據審查意見簽署審批結果。對予批準辦理的,由辦理機關向申請人核發(fā)辦理結果,不予批準的,由辦理機關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對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5、制證:制證部門完成制證;
6、頒發(fā)和送達:申請人憑個人身份證明(有效的身份證、臨時居住證、戶口簿等)和受理通知書到申辦窗口領取辦理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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